夫妻一方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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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底,被告李某与原告刘某登记结婚,2016年被告李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并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50万元,李某于2017年取得20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18年1月底李某趁刘某外出培训学习期间,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房屋进行出售登记,并于同年3月与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14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该房屋。合同签订后,周某向李某支付首付款70万元,并向银行申请贷款80万元,李某将房屋的钥匙交与周某。后刘某将李某与周某共同诉至法院称该房屋系其与为结婚后所购置,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当属无效,因此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与周某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周某辩称,签订买卖合同时,李某并未明确告知其婚姻状况。二人共同前往办理贷款时,李某明确表示其未婚,且户口本等文件也显示其是未婚,周某按照市场价购买的房屋,周某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房款已经付清,且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同意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对于龙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夫妻登记结婚后,因贷款、公积金等问题,房产往往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若房产登记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另一方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要回房屋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若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原则,即使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夫妻一方仍可以要求追回房屋。
一、 善意取得的判断时点:“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二、 善意取得的要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综上,若是夫妻一方利益受损,交易双方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该房产,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