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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一方协议赠与另一方房产,但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离婚房产归谁?

2019-4-28 19: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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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李某离婚多年,以此偶然机会认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某,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某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某毕业后上班但没有能力自己购房。结婚当天李某与张某签署了一份别墅赠与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某个人所有,与李某无关。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律师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张某未及时要求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双方感情破裂,李某要求撤销赠与该房屋,导致张某的诉请法院无法支持,遂驳回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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